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奖励在人居与城市建设领域科学技术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设立精瑞科学技术奖。
第二条 为做好精瑞科学技术奖奖励工作,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人居与城市建设领域科技发展与科技创新特点,制定本奖励章程。
第三条 精瑞科学技术奖旨在推动人居与城市建设领域品质提升与创新发展,鼓励原创科技、核心科技的发展与应用、提升科技与跨学科创新融合,促进科技人才培养。
第四条 精瑞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授奖坚持公益、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 精瑞人居发展基金会设立精瑞奖励专项基金支持评选与奖励工作。
第六条 本章程适用于精瑞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授奖等各项活动。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七条 精瑞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以下简称“奖励委员会”)是精瑞科学技术奖励的最高决策机构,由设奖者、领域专家、学者等组成。奖励委员会委员不超过15人。设主席1名,副主席2名,秘书长1名。奖励委员会委员实行聘任制,任期3年,可连任。
第八条 奖励委员会委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熟悉人居与城市建设领域的最新动态和前沿趋势;
(二)在人居与城市建设领域的科技创新活动中,具有较强的实践经验;
(三)热心科技奖励事业,具有良好的行业形象与学科影响力。
第九条 奖励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精瑞科学技术奖的指导和建议;
(二)聘请专业人士组成精瑞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制定科学合理的评审指标体系;
(三)审定评审委员会的评审结果;
(四)对精瑞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授奖等工作进行监督,对获奖结果的实质性异议进行裁决;
(五)研究、解决奖励工作中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条 评审委员会是精瑞科学技术奖的评审组织,由科研单位、高等院校、企业等机构的知名专家、学者、资深行业科技工作者组成。成员实行聘任制,每届任期3年,可连任。评审委员会成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较高的科技实践水平、敏锐的洞察力和较强的判断力;
(二)从事人居与城市建设领域发展与科技创新实践工作,熟悉本领域科技发展情况,了解国内外科技发展现状与趋势;
(三)具有强烈的社会责任感,高度关注人居与城市建设领域发展事业与科技创新事业,且热心科学技术奖励事业,公平公正。
第十一条 评审委员会的职责:
(一)负责精瑞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工作;
(二)提出评审结果并报送奖励委员会审定;
(三)处理评审工作中出现的有关问题;
(四)为完善奖励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二条 根据评审工作需要,评审委员会下设专业评审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本专业组的评审工作;
(二)对本组参评项目提出评审意见,并报送评审委员会审定;
(三)对评审中出现的问题提出处理建议。
第十三条 精瑞科学技术奖励办公室(以下简称“奖励办公室”)承担精瑞科学技术奖的日常组织与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 奖励委员会成员、评审委员会成员、专业评审组成员和相关工作人员须对评审项目的内容及评审情况严格保密。
第三章 奖励范围与要求
第十五条 精瑞科学技术奖奖励在人居与城市建设领域科学技术活动中做出如下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
(一)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方法、新材料等科技成果;
(二)为科学化决策与现代化管理服务的信息化系统;
第十六条 推荐精瑞科学技术奖的成果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属于本行业先进和经过实践证明具有良好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科学技术成果;
(二)在转让、应用已有的科学技术成果工作中做出贡献,并取得良好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成果;
(三)在人居与城市建设中,采用新技术,做出贡献并取得良好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科技成果;
第十七条 推荐精瑞科学技术奖的主要完成单位和个人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主要完成单位应为境内注册的独立法人;
(二)主要完成单位应是成果主导单位,且对成果的完成起到核心组织、管理作用。
(三)主要完成人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为成果的整体完成做出重要贡献;
2.对成果的科技创新做出突出贡献。
第十八条 精瑞科学技术奖每年一届,设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三个奖励等级。
第十九条 精瑞科学技术奖的参评项目,不得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其他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情况。
第四章 推荐要求与程序
第二十条 精瑞科学技术奖实行专家推荐、单位推荐两种方式:
(一)专家推荐:经奖励委员会核准的国内外人居与城市建设领域的知名专家、学者、资深行业科技工作者为推荐专家;
(二)单位推荐:经奖励委员会核准的相关行业组织、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均可推荐。
第二十一条 精瑞科学技术奖推荐信与申报书及申报资料作为评审的主要依据,可按照当年要求提交。推荐方为第一责任主体,对推荐材料的客观性、真实性和公正性负责。
第五章 评 审
第二十二条 精瑞科学技术奖采取形式审查、会议评审、最终审定的评审方式。
第二十三条 奖励办公室组织对推荐资料进行形式审查。形式审查合格的提交评审委员会进行会议评审;形式审查不合格的通知推荐单位限期补正,逾期未补正或补正仍未合格的视为无效推荐。
第二十四条 会议评审以会议方式进行评议。根据需要设立若干专业评审组,每个专业评审组对本组的推荐资料进行评议、评分。各专业评审组的评分结果提交评审委员会进行综合评议,得出会议评审结果。
第二十五条 会议评审结果提交奖励委员会最终审定,确定入围名单,由奖励委会员在官方网站进行15天公示。
第二十六条 评价内容
(一)关键技术或系统集成上的技术创新程度(非常显著、显著、较显著、一般、不显著);
(二)科技创新的总体技术水平(国际领先、国际先进、国内领先、国内先进、国内一般);
(三)推广应用、产业化程度(非常显著、显著、较显著、一般、不显著);
(四)推动人居与城市建设领域发展方面的作用(非常显著、显著、较显著、一般、不显著);
(五)在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方面的具体体现(非常显著、显著、较显著、一般、不显著);
第二十七条 评分标准
采用综合评分法,最高有效分为10分,最低有效分为1分。综合得分根据权重系数计算。总得分不低于7.0分者可授予三等奖,总得分不低于9.0分者可授予二等奖,总得分不低于9.5分者可授予一等奖。
第二十八条 精瑞科学技术奖评审实行回避制度,与被评审项目的主要完成单位、主要完成人有利益关系的评审委员、专家不参与该项目的评审。
第六章 异议处理
第二十九条 异议是指对项目的创新性、先进性、真实性有不同意见或对成果的主要完成单位、主要完成人的异议。
第三十条 任何组织或个人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向精瑞科学技术奖励办公室提出,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以单位名义提出的,须写明单位名称、联系人、联系电话和详细地址,并加盖公章;以个人名义提出的,须写明本人真实姓名、工作单位、联系电话和详细地址,并签名。
第三十一条 奖励办公室负责接受异议处理,组织调查,核实情况,自受理之日起10日内提出处理意见,提请奖励委员会裁决,并将决定意见及时通知异议方、推荐方和主要完成单位、主要完成人。
第七章 批准与奖励
第三十二条 奖励委员会对公示期结束后没有异议或异议处理完毕的授奖成果进行批准,并最终确定奖励名单与奖励等级。
第三十三条 精瑞科学技术奖每届授奖数量不超过200项,其中一等奖的授奖数量不超过授奖总数的10%。
第三十四条 奖励委员会向获奖单位、获奖个人授奖前须征得授奖对象的同意。
第三十五条 精瑞科学技术奖向获奖的组织及个人颁发奖牌、证书及奖金。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精瑞科学技术奖接受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的指导和监督,按照国家有关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的相关规定开展科技奖励工作。
第三十七条 精瑞科学技术奖获奖者如有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成果的,经查证属实,将撤消其奖励,追回奖牌、证书及奖金,并在官方网站及合作媒体予以公告。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于2024年5月修订并实行。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由奖励委员会负责解释。